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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学院科技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井冈山学院科技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学校在技术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加强技术合同的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与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横向联合、承担横向项目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科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工个人执行学校的科技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资源所从事科学研究、科技合作、科技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等科技活动与校内外单位签订的科技合同。

科技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第四条  对外科技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负责签订并加盖学校技术合同专用章,科研处负责科技合同的管理。

第五条  科技合同的签订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书原则上采用国家科技部颁发的统一合同文本,如采用其它格式合同文本,应经科研处同意。

第六条  签订科技合同的程序:

1、由合同双方(我方指项目主持人)按照统一合同文本的要求协商拟定合同内容,并由项目主持人填写科技合同审批表;

2、由项目主持人所在院(所、中心)的主管领导对科技合同中项目组人员的组成、履约能力、技术和经济可行性以及有无知识产权争议等进行审查,并在科技合同审批表上签署具体意见;

3、由学校法律顾问对科技合同的合法性(主体资格、履约能力等)、严密性(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成果归属、技术保密、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进行全面审查;

4、合同文本经双方(或多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若干份,分别由合同有关各方保存,其中项目主持人及所在院(所、中心)、科研处、计财处各一份,并报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审查科技合同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进行修改:

1、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不合格;

2、学校作保证人的担保合同(含用学校的财产作抵押的抵押担保合同),或有类似条款的合同;

3、知识产权归属明显损害学校利益或其它对学校利益产生损害的情况;

4、合同中有保证人、定金、抵押条款,但无保证人签名、无定金、无抵押证明;

5、无违约处理条款,或违约处理条款对学校明显不利;

6、合同无履行期限;

7、合同标的内容太简单,责任不明确;

8、风险责任明显不合理或全部由学校承担;

9、无争议解决办法条款;

10、验收要求不明确。

第八条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学校下属单位,在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时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科技合同。凡未经许可擅自签订科技合同的行为人(单位或个人),须承担由此合同引起纠纷的全部法律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为人严肃处理。

第九条  科研处代表学校负责校内科技合同履行的有关协调工作,并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科技合同的履行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对项目的实施、项目的完成负有直接的责任。项目组成员应服从项目主持人的管理,积极完成项目主持人安排的工作。

第十一条  科技合同生效后,项目主持人应及时到科研处进行登记、统一编号,办理备案和科技经费使用的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科技合同的收入经费必须汇入学校财务帐号,并按《井冈山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项目主持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解除时,必须报科研处按合同法有关条款办理。对违规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将本校承担的科技合同项目转移或以委托方的身份与外单位签订科技合同。确系学校无法承担的部分任务,应由科研处会同有关专家决定,明确具体的任务范围和经费,经合同对方同意后共同签订补充协议书。

第十五条  凡完成合同约定任务的项目应及时办理结项事宜,终止科技合同的履行。科技合同终止后,项目主持人应当将技术资料移交清单、总结报告、验收报告等有关材料及时送科研处存档。

第十六条  未能在科技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的项目,项目主持人须及时向科研处提交有关书面报告。若在履行科技合同中未按合同规定执行,造成学校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的有关单位及人员,由学校追究当事人应承担的一切责任。

第十七条  科技合同的保存期:

1、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合同,其保存期为3-5年;

2、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的保存期限须与其转让或开发产品的保质期一致。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发布日期:2006-3-30 8:59:56    浏览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