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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学院科研行为道德规范(试行)
 

 

井冈山学院科研行为道德规范(试行)

 

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崇尚诚实劳动,鼓励科研创新,引导我校科研人员树立优良的科学研究行为道德,提高我校的学术地位,实现科研工作为经济建设主战场服务,为学科建设及教学服务的根本宗旨,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忠诚祖国科学事业,为繁荣祖国科学技术而努力。

第二条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提倡科研与教学相结合,与培养人才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三条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国家、省、部和学校有关科学研究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  发扬勤奋敬业精神,反对急功近利的浮躁作风。科研工作者应热爱科学事业,艰苦奋斗,戒骄戒躁,不断创新。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

1、科研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剽窃、抄袭他人成果;

2、科研人员不得伪造、篡改信息、统计数据和文献资料;

3、科研人员不得虚报科研情况和科研成果,包括随意提高自己成果的学术档次和获奖档次等;

4、科研人员撰写论著时所引用的他人观点或文献资料,必须在文中明确标注。

第六条  在科学研究中应发扬科学民主精神,反对学霸作风,提倡学术平等,互相尊重,公平竞争,共同提高。不得在未作任何贡献的科研成果中署名,或随意提前署名位次。

第七条  坚持开拓创新精神,反对因循守旧,固步自封。科研人员不得在公开刊物上一稿多投,或简单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对一些确有实际需要的(如教材编写、修订等),必须在成果的显要位置说明。不得将已立项的科研项目(课题)向同级或下级重复申报。

第八条  对于违反科研行为道德规范的人员,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1、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有关法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于违反科研行为道德规范,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处理办法包括通报批评,取消其相关科研成果的科研工作量,暂缓或取消其申报相关类别项目(课题)的资格等。

第九条  本规范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规范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发布日期:2006-3-30 8:52:34    浏览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