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简化财务报销手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均应按项目(课题)合同计划使用,采用经费指标本的方法管理。
第三条 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到帐后,由科研处按下表提取学校科研管理费,其余经费全部归项目(课题)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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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课题)来源 |
管理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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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纵向项目(课题)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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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科技成果转让 |
20% |
以合同金额(扣除合同中已注明的单价为800元以上设备费之后的剩余金额)为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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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科技项目开发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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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技术服务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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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技术咨询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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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人文社科横向课题 |
0-5% |
具体执行的比例依照课题情况而定。 |
注: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的项目(课题)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项目(课题)经费由项目(课题)主持人负责使用,结项(题)前使用的金额不得超过项目(课题)经费的80%。
第五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科研业务费。包括:与项目(课题)研究需要相关的分析测试费,差旅费(国内调研和各种学术会议费用),业务资料费(含网络数据费),学术会议会务费、成果评审鉴定费、项目(课题)论文版面费、劳动保护用品和营养费及少量的接待费等。
2、实验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费、试剂费、药品费、实验动物和植物的购置、养殖费、样品的采集加工费等。
3、仪器设备购置费。项目(课题)中的仪器设备购置费按合同或项目(课题)下达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实验室改装费。
5、协作费。按合同执行。
6、劳务费。包括:临时工工资、学生补贴、退休人员返聘工资和学校规定可以开支的其他人员劳务补贴费。
7、其他经过批准的必要费用。
8、科研经费用于出国时,必须报科研处审核,分管科研的校领导批准。
第六条 科研经费应主要用于与项目(课题)有关的各项研究开支,且不违反国家和学校相关的财务制度。
项目(课题)完成前,用于招待和交通(不含学术会议差旅费)等项费用不超过项目(课题)总经费的20%。
对于人文社科和其它基础理论研究类项目(课题)的劳务费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课题)总经费的50%。
第七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的,经项目(课题)主持人签字即可办理借款手续。设备到位后,按学校设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固定资产手续后,方可在项目(课题)经费中报销。
第八条 横向项目(课题)合同中明确属合作方的设备购置款,由项目(课题)主持人签字、合作方开具验收证明后,可在项目(课题)经费中报销。
第九条 项目(课题)经费支出按以下权限分级审批:项目(课题)经费支出由项目(课题)主持人签字报销。纵向项目(课题)单项开支在5000元以上需经科研处审批;单项开支在10000元以上需经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横向项目(课题)单项开支在10000元以上需经科研处审批;单项开支在20000元以上需经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经规定程序确认结项(题)的项目(课题),结余经费应在一年内结转。项目(课题)结余经费结转后可用于该项目(课题)主持人负责的其他在研项目(课题)、新项目(课题)的启动、项目(课题)组的奖励、劳务费、学生补贴等支出。
第十一条 因项目(课题)组自身原因撤项的项目(课题)经费,由科研处、计财处追回已拨科研经费,并将全部余额上缴学校和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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