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营造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良好环境,加快推进我省高等院校科技人才资源整合、技术研究开发及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和促进我省产学研合作工作开展,实现产学研联合向产学研融合转变,根据《江西省“十一五”企业技术创新实施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我省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等院校为依托,以推进我省重要产业、特色产业发展为重点,通过政策引导,促进高等院校科技研发优势与企业生产制造优势有机结合,促使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所形成的具有示范效应的技术支撑和服务平台。
“示范基地”以我省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研机构等为载体,按照企业(主要指工业企业,下同)技术需求及技术分类,为企业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技术创新与技术服务,是我省科研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通道,是我省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建立“示范基地”的目的是,发挥我省高等院校人才、技术和科研设备优势,推进科研、技术、企业三者之间的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我省产业技术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第四条 省经贸委牵头负责、省教育厅支持配合,双方共同做好全省“示范基地”的认定、指导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省经贸委、省教育厅对“示范基地”采取先组织申报、后重点培育、再给予认定的办法开展有关工作。组织申报一般在每年5月底以前进行。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一)能够紧密结合我省产业技术发展需要,吸收和整合省内外各方资源;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方向明确,能够开展科技创新和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具有与企业合作的良好基础和前期绩效。
(二)所在高校领导重视产学研合作,积极支持“示范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并提供良好条件;有关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激励奖惩、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健全。
(三)拥有一支技术开发能力强、创新意识好、结构合理、人员相对稳定的技术开发队伍;负责人思想品德好、学术素养高、创新意识强,具有较强的组织与协调能力。
(四)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0万元,实验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能够有效满足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及对产品检验、检测的需要。
第七条 “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一)凡符合“示范基地”申报条件的高校,均可向省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并编制上报《江西省××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编制要求见附件)一式十份(附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文件)。
省经贸委、省教育厅鼓励各高校整合同一学科领域的优势资源联合申报“示范基地”。联合申报“示范基地”的,应当明确牵头挂牌高校、挂牌高校、参与高校,并由牵头挂牌高校按前款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申报书》。
同一学科领域“示范基地”的认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家;对各高校申报相同或相似学科领域的“示范基地”,省经贸委、省教育厅进行必要的整合和协调,并确定牵头挂牌高校、挂牌高校、参与高校。
(二)省经贸委、省教育厅对高校编制的《申报书》进行内容申查或实地核查。对达到“示范基地”申报条件的,列入江西省产学研合作示范(培育)基地 [以下简称“示范(培育)基地”]进行培育,并联合发文予以确定。
(三)“示范(培育)基地”的培育时间一般为2年,培育期间应当面向企业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年均与企业的合作项目总经费应当达到200万元以上,合作项目达到20个以上。
(四)“示范(培育)基地”内部各单位认为培育成熟,与企业的产学研合作绩效已经达到本条第(三)款要求,可由牵头挂牌单位向省经贸委提出“示范基地”认定申请。
省经贸委和省教育厅联合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本办法第六条及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进行实地审查和评估,并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予以认定。
“示范基地”的认定时间一般在每年10月底以前进行。
第八条 省经贸委、省教育厅每年一次以公文形式联合发布“江西省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名单,对名单上的“示范基地”,授予“江西省××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称号并授牌。
第九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高校必须对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数据负责,确保真实、可靠、可查;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撤销其“示范基地”申报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三章 管理与机制
第十条 “示范基地”采取省、校、“示范基地”三级管理,以“示范基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一)省经贸委、省教育厅负责“示范基地”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法规、总体规划、申报认定、检查评估等宏观管理与指导。
(二)所在高校负责制定“示范基地”有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制定发展计划或规划,落实建设经费,实施督促检查,保障正常运行。
(三)“示范基地”负责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和实施联合技术开发,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完成“示范基地”建设与发展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内部以项目为纽带,组织技术队伍,开展技术合作。内部牵头挂牌高校、挂牌高校、参与高校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一)牵头挂牌高校可以对外挂牌服务;负责“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按照项目需求,组织与协调“示范基地”内部资源(包括队伍、设备、经费等)联合进行技术开发;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督促与检查等。
(二)挂牌高校可以对外挂牌服务;按照项目需求,组织和参与联合进行技术开发。
(三)参与高校可以按照项目需求,组织和参与联合进行技术开发。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每年年初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底要完成工作总结,并由牵头挂牌单位于每年1月初将年度工作计划和上年工作总结上报省经贸委、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省经贸委、省教育厅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估。对未通过评估的“示范基地”,撤销其“江西省××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称号并予以摘牌。
第四章 政策与支持
第十四条 对“示范基地”与企业合作实施的在赣产学研项目,省教育厅按照《江西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暂行管理办法》(赣教高字[2004]109号)有关规定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项目给予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费支持;对其中合作成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显著的项目,省经贸委给予5-1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五条 对“示范基地”申报的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开发等项目,省经贸委优先列入省技术创新专项计划。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经贸委对“示范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示范基地”内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江西省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申报书
编制要求
一、封面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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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
申 报 书
示范基地名称:
牵头挂牌高校:
挂牌高校:
参与高校:
申报单位:
负 责 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E-mail :
申报日期: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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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示范基地名称请填“江西省××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应当指明);
2、申报单位、负责人、联系人均仅填写牵头挂牌高校申报单位、负责人及联系人。
二、内容要求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1、牵头挂牌高校、挂牌高校、参与高校基本概况;
2、申报单位(包括牵头挂牌高校、挂牌高校、参与高校)基本概况:申报单位与示范基地的隶属关系、科技开发及产业化优势领域、已取得的重要科技成果和主要在研项目。
(二)“示范基地”建设说明:
1、“示范基地”建设对相关产业发展的作用与意义;
2、“示范基地”的组织架构、技术负责人和科技队伍状况;
3、“示范基地”确定的主要科研方向以及整合相关科研机构、强化科研优势的做法;
4、“示范基地”现有的研发平台(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机构、研究基地等)及仪器设备条件;
5、“示范基地”与企业合作的基础、方式、项目开发及取得的成效;
6、“示范基地”的运行保障机制,包括:项目管理制度、研发经费保障、研发激励机制等;
7、“示范基地”发展计划及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