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31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发[1998]24号)、《关于2001年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的通知》(赣人发[2001]11号)的要求,围绕我市近几年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为进一步做好和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继续教育目的与任务
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是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政治、专业技术水平和创造能力为目的,以改善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更新知识、开发创新思维为重点,培养一支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以及掌握现代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造就一大批高水平专家和学科带头人。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方式
继续教育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紧密联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实际需要,积极主动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科教兴市”战略服务。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共(普及性)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普及性)科目目前主要为:计算机应用能力(根据聘任级别不同,分为A、B、C三个类别)、新世纪科技发展知识。专业性科目:根据企事业单位发展和对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的需要,针对各自专业特点选择学习内容。
继续教育的方式主要有:1、举办培训班、进修班、研讨班;2、开展电视教学、学术活动、出国考察;3、有计划、有组织的函授、面授、自学、考试等。
根据省人事厅对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工作有关要求,计算机应用能力、新世纪科技发展知识作为专业技术人员首聘的必备条件;同时从2003年起,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完成相应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时,未达到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不得聘任或续聘。
三、继续教育组织与实施
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在政府人事部门统一规划和部署下,按照管理权限,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分别由省、市、县具体管理,公共科目继续教育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由系列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继续教育公共科目
继续教育公共(普及性)科目由市、县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管理分工组织实施。
市人事局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新世纪科技发展知识)考试的组织实施和验证;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A类,市直单位A、B、C类培训、考试、验证,县(市、区)B类验证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共考试科目、考务工作;受市人事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计算机应用能力B类培训、考试和C类培训、考试、验证工作。
2、继续教育专业科目
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的统一部署、指导下由系列主管部门按管理分工具体组织和实施。
省系列主管部门负责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培训、考试和验证工作。市、县(市、区)系列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负责对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培训、考试工作(具体分工另行下文)。因专业人数较少的部分专业初级培训对象,可直接由市系列主管部门负责培训。
市人事局负责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中级学时签卡工作;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各系列专业科目初级学时签卡工作。
四、继续教育学时与实行“证”、“卡”管理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完成每年接受继续教育规定的学时数,即高、中级职务(职称)人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初级职务(职称)人员每年不少于32学时。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性技术聘任周期一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具体计分标准(见附件一)。
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统一使用市人事局印制的计算机、公共科目《合格证》,专业科目学时《登记卡》(附件二)。计算机、公共科目(WTO)考试合格证书由市人事局统一验证;专业科目培训考试合格的学时认可,由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在学时《登记卡》上予以验卡;有关学术性会议、学术论文、获奖等学时情况登记按分级管理原则,凭原件由系列主管单位验卡,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按学时登记标准核定方可有效,签卡工作每年3月进行。《合格证》、《登记卡》由个人保管,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或续聘依据。
五、继续教育管理与要求
1、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分别负责对公共科目和各系列专业科目培训基地的审批工作。中级以上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培训基地须向市人事局申报,初级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培训基地须向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教育培训。
2、系列主管部门(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在举办各种培训之前,须将培训实施意见(主要内容为:培训对象、时间、内容、所学科目学时登记标准等)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的办班在认定培训学时和验证时不予认可。
3、各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必须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注重社会效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4、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充分认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性,要保证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它必要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学习期间应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
附件一:
吉安市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标准
根据继续教育具有多种形式的特点,为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立足岗位,采取多种方式,不断更新知识,进行创新,依照省人事厅赣人发(1998)14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参加培训班学时登记标准
经人事部门审定的各继续教育培训基地按计划举办的各种继续教育培训班,凡需考试的科目按实际面授时间登记学时,其他科目如讲座、研讨等按实际授课时间的1/3登记学时。
二、参加学术性会议学时登记标准
参加国际性会议按实际开会时间登记学时;参加全国性会议按实际开会时间的1/2登记学时;参加省级或区域性会议(如华东地区)按实际开会时间的1/3登记学时。
三、撰写学术论文学时登记标准
在国际性学术会议上进行大会发言、论文交流者登记30学时;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进行大会发言、论文交流者登记20学时;在省级或区域性学术会议上进行大会发言、论文交流者登记15学时。
在国际性学术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者,按作者排序前三名分别授予25、20、15学时,其余均登记10学时;在国家级学术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者,按作者排序前三名分别授予20、15、10学时,其余均登记5学时;其他公开发行学术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者,按作者排序前三名分别授予15、10、5学时,其余均登记5学时;在其他省内刊号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者,按作者排序前三名分别授予15、10、5学时,其余均登记5学时。
四、撰写论著、编写教材学时登记标准
撰写论著、编写教材(含音像教材)、译著等正式出版(含论文收录于正式出版的书籍)按每1000字2学时登记(音像教材每播放10分钟按2学时)。
五、荣获科技奖项学时登记标准
获国家级奖项(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等)
一等奖获得者,按参加者排序前三名分别登记80、75、70学时,其余按60学时登记;二等奖获得者,按参加者排序前三名分别登记75、70、65学时,其余按55学时登记;三等奖获得者,按参加者排序前三名分别登记70、65、60学时,其余按50学时登记;四等奖获得者,按参加者排序前三名分别登记60、55、50学时,其余按40学时登记。
获省部级奖项
一等奖获得者,按排序前三名分别登记70、65、60学时,其余按50学时登记;二等奖获得者,按排序前三名分别登记65、60、55学时,其余按45学时登记;三等奖获得者,按参加者排序前三名分别登记60、55、50学时,其余按40学时登记。
如果同一成果同时获多项奖励,按最高奖项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六、参加其他形式学习的学时登记标准
1、凡参加在职研究生学习者,学习期间可免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2、凡未包含在上述项目内但属于继续教育项目的,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比照有关标准进行学时登记。
七、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学时登记时,应出具会议通知、论文材料、获奖证书等,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进行学时登记。
吉安市人事局
二00三年七月二日